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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31号文(国家税务总局第31号令)

可可 2024-09-20 初级会计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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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国税发31号第三十六条账务处理案例

1、方取得该项目的营业利润应视同股息、红利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根据上述规定,条款中如何分配项目利润没有规定是否需按出资比例分配。我们认为,开发或协议中约定分配项目利润时,可约定一方按固定金额取得项目利润。

2、》(国税发[2009]31号)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征免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1号)第二条规定“储蓄机构内从事代扣代缴工作的办税人员取得的扣缴利息税手续费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4、营业税优惠根据财税字[2000]7号文、国税发[2002]13号文的规定,统借统还贷款模式下,企业集团核心企业或所属财务公司按照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

预提成本的计算与核算

资产负债表日前结转的完工成本以及销售成本都包含了预提的成本费用5000万元。

预提费用的核算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法规,确定需要预提的费用项目和预提方法。 按照规定的方法和比例,计算出当期应预提的费用金额。

一)按照新准则,预提的租金和短期借款利息已不在本科目核算。预提短期借款利息 按照新准则,企业预提的短期借款利息在“应付利息”科目中核算。

国税发2009年31号文件现在是否有效

1、文件有的。你没有仔细看。完工后要求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2、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执行现行有效文件国税发(2009)31号文件,国税发(2006)31号文件全文失效。

3、依据国税发〔2009〕31号三条规定和国税函【2010】201号文件的规定,甲公司的完工时间是2016年10月交房的时间。 第二,已经出售完工产品计税成本的计算截止时间。

4、国税发200931号文是针对房地产纳税人预售未完工商品房,根据预收售房收入、毛利率来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然后再按照25%的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5、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二十六条规定,成本对象是指为归集和分配开发产品开发、建造过程中的各项耗费,而确定的费用承担项目。

6、这是全文件的要害。这个文件的依据之一,是《企业所得税法》第20条对税务总局的授权。

房地产企业是否可以预提成本?

一)出包工程未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二)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

房地产企业“预提费用”是指企业从成本费用中预先列支但尚未实际支付的各项费用,如银行借款的利息费用、预提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租金和保险费等。

可以预提。但是不是直接全额按照施工合同的总价进行预提,为了反映真实的成本 应该根据施工合同的的施工进度预提费用。

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预缴企业所得税可以扣除期间费用和税金吗?求法规...

1、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取得收入,应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该纳税所得额。

2、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产品完工前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减除企业实际发生的期间费用。

3、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可以在年度纳税申报时进行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从当期收入中扣除当期发生的合理、必要的支出,其中包括预缴的企业所得税。

4、企业所得税***取季度(月)预缴,年度汇算清缴的方法缴纳。但房地产企业如何预缴企业所得税,一直存在两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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