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 1、零税率不征税免征税的区别
- 2、机动车发票抵扣进项税什么时候开始的
- 3、★★★关于财税【2013】37号文件,小汽车增值税抵扣的问题,给100分...
- 4、公司购买小轿车能做进项低扣吗?自8月1日起财税(2013)37号规定可以,有开...
- 5、2013财税第37号内容
零税率不征税免征税的区别
1、法律分析:概念不同 免税 属于原本需要征税的而根据税法相关规定,给予某些项目取得收入免予缴纳增值税的税收优惠。零税率 增值税税率的一种,主要适用于纳税人出口货物和跨境应税行为。
2、性质不同:0税率就是税率为0,而免税是根据国家税收规定,免交税。纳税***利不同:0税率是税收法规规定的,纳税人没有选择的权利;而免税也是税收法规规定,但纳税人有选择权。
3、政策目的不同:零税率和免税主要是为了鼓励某些经济行为或特定产业的发展,促进社会公平和经济发展。不征税则是为了减轻特定群体的税收负担,提高其生活水平。
机动车***抵扣进项税什么时候开始的
机动车销售统一***抵扣进项税有两种情况:不缴纳消费税的汽车进项税抵扣是从2009年1月1日开始的。
汽车***可以抵扣增值税。从2019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购买机动车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后属于扣税范围可从该***开具之日起90日内去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通过后可按增值税专用***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扣税凭证。
自2013年8月1日起,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如取得上述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且属于允许抵扣的范围的,可予以抵扣进项税额;如用于上述不得抵扣范围,或未取得上述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的,则不可抵扣。
汽车票是可以抵扣进项税的。理由:按照相关规定可得:自2019年4月1日开始,对于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的,其进项税额是可以从销项税额中进行抵扣的。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汽车增值税发 票在2009年开始就可以抵扣了。是用汽车销售统一发 票的抵扣联抵扣的。
★★★关于财税【2013】37号文件,小汽车增值税抵扣的问题,给100分...
1、是的,是新政策。8月1号以后,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也可以抵扣了。这是营改增阔面以后的新政策。[2013]37号是对[2011]111号的重大修改,其中的新增原应征消费税的两车一艇也可抵扣增值税是此次重大修改的内容之一。
2、S店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可以根据8月新出文件进行增值税抵扣。
3、37号文是关于营改增的,该文件及其附件并没有说小轿车能直接做进项抵扣。
4、一定要按规定取得增值税专用***才能够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如果你的购车用途是生产经营使用,并非给公司某个人专用,2011之前购入的,也是可以抵扣的,2011之后购入的,什么用途都能抵扣,***需要符合规定即可。
5、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值得注意的是,财税〔2013〕37号文件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公司购买小轿车能做进项低扣吗?自8月1日起财税(2013)37号规定可以,有开...
1、货运公司一般纳税人购进轿车可以抵扣进项。现行的政策规定,公司是一般纳税人,车辆买来不是用于职工***这些非应税项目的,取得的增值税***是合规的,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2、不可以。《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其有相应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3、自2013年8月1日起,购买的小轿车,能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
4、此项规定按照文件要求是从8月1日开始。8月1号起单位购买的自用轿车可以抵进项税额,但必须取得有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不是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是不能认证抵扣的。税率是17%。
5、财税〔2013〕37号)文件的规定,从2013年8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自用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取得的、通过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列明的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6、按税法规定,从2013年8月1日起小汽车进项税可以抵扣增值税了。具体见“营改增”【2013】37号文件规定。
2013财税第37号内容
通过公式计算,有助于理解财税〔2013〕37号文件附件4第四条规定:“提供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相比之下,适用零税率比免征增值税更实惠。
财税〔2013〕37号文件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3〕37号附件一第二十二条规定,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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