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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200931号文,国税发200931号文件解读

可可 2024-09-22 初级会计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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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是否可以预提成本?

一)出包工程未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二)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

可以预提。但是不是直接全额按照施工合同的总价进行预提,为了反映真实的成本 应该根据施工合同的的施工进度预提费用。

在没有收到***时,预付账款是不能结转成本的,可以按照工程进度(或合同约定)预提开发成本。预付账款是指企业按照购货合同规定预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

税法中可以预提的实在是太少了。只有房地产企业可以预提四项成本费用。金融企业可以预提减值准备。其他的企业是没有办法来预提的。

房地产企业“预提费用”是指企业从成本费用中预先列支但尚未实际支付的各项费用,如银行借款的利息费用、预提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租金和保险费等。

土地闲置费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的土地闲置费,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土地闲置费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土地闲置税是指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闲置一年以上的需交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不可以在土地增值税前扣除。

3、所得税不可以税前可以扣除。土地增值税可以在企业所得税中扣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与其取得的所得有关的税款。企业为取得营业收入而实际发生的必要的正常支出。

国税发2009年31号文件现在是否有效

1、文件有的。你没有仔细看。完工后要求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2、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执行现行有效文件国税发(2009)31号文件,国税发(2006)31号文件全文失效。

3、依据国税发〔2009〕31号三条规定和国税函【2010】201号文件的规定,甲公司的完工时间是2016年10月交房的时间。 第二,已经出售完工产品计税成本的计算截止时间。

4、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二十六条规定,成本对象是指为归集和分配开发产品开发、建造过程中的各项耗费,而确定的费用承担项目。

5、这是全文件的要害。这个文件的依据之一,是《企业所得税法》第20条对税务总局的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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